(2016)冀0802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邱立伟与宋文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立伟,宋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邱立伟,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名苑山庄3号楼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13080219811130022X。被执行人宋文举,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821198511111215。本院在执行邱立伟与宋文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在案件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邱立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