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赣0321刑初56号被告人田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21刑初5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严,男,河南省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李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8日下午13时15分许,被告人田某驾车在319国道莲花县坊楼镇罗市大凹里路段,与受害人谢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李严提出,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田某驾驶豫ELD***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江西省萍乡市区往莲花县方向行驶,13时15分许,行驶至319国道莲花县坊楼镇罗市大凹里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被害人谢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谢某当场死亡及豫ELD***重型半挂牵引车、无牌二轮摩托车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莲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系车祸挤压胸部致死。经莲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害人谢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作用,不负责任;被告人田某雨天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且在会车时占道行驶致使事故发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田某委托其辩护人李严与被害人谢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肇事车辆豫ELD***的保险理赔款归受害方家属所有,之外肇事方再补偿受害方八万元。当日肇事方已付清被害方八万元(含2016年5月29日付一万元)。受害方家属即出具了一份申请书,对被告人田某予以谅解,建议莲花县政法机关对田某取保候审并免于刑事处罚。2016年9月1日,经民事诉讼程序,本院作出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赔偿受害方家属各项损失合计三十一万五千八百七十五元八角的判决。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柳某、陈某、谢某奇的证言;3、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莲公交认字[2016]第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说明等;莲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莲)鉴(尸检)字[2016]023号鉴定文书;5、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6、被害方家属出具的收据及申请书;7、本院(2016)赣032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及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李严关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贺文娟人民陪审员 李太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阳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