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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24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榆林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承运建筑有限公司、王仁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承运建筑有限公司,王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48号之七申请人榆林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鱼建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仁山,男。榆林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承运建筑有限公司、王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仁山所有的陕K***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仁山所有的陕K***奥迪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