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24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榆林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承运建筑有限公司、王仁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承运建筑有限公司,王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48号之七申请人榆林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鱼建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仁山,男。榆林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承运建筑有限公司、王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仁山所有的陕K***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仁山所有的陕K***奥迪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