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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宋现完与王红安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现完,王红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宋现完,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红安,男,汉族,系秦粮一库下岗职工。上列当事人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现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红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宋现完以被执行人王红安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6182.4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自被执行人王红安处执行回案款600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宋现完。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宋现完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