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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华立、张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华立,张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065号申请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江,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华立,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张莉,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立、张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立、张莉银行存款3726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暮云工业园的长国用2006第017号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暮云工业园的长国用2006第017号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华立、张莉银行存款3726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黎 阳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