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王则铭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王则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被执行人王则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38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则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则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则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则铭(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钞的存款人民币31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任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