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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9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曹冬与杨飞、朱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冬,杨飞,朱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665号原告:曹冬,男,1988年7月10日生,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男,1972年8月5日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朱梅芳,女,1975年2月16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曹冬诉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曹冬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朱梅芳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曹冬承担。审 判 长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