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9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曹冬与杨飞、朱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冬,杨飞,朱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665号原告:曹冬,男,1988年7月10日生,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男,1972年8月5日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朱梅芳,女,1975年2月16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曹冬诉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曹冬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朱梅芳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曹冬承担。审 判 长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