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项旭新与郑孝明、郑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旭新,郑孝明,郑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817号原告:项旭新,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郑孝明,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郑小彬,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旭新与被告郑孝明、郑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项旭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旭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旭新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慧人民陪审员 应金堂人民陪审员 汤旭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