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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周甜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甜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程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甜程,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周甜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工商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