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8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锦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锦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87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锦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定西路XXX号XXX室A。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被执行人:秦涛,男,1983年01月26日出生,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17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27日向被执行人秦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锦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318元,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4.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涛钱款人民币10,372.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