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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正胜等与宋茂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胜,张清华,黄亚轩,宋茂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黄正胜,男,生于1964年1月8日,住烟台市莱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清华,女。生于1971年9月12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亚轩,女,生于1990年10月21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茂盛,男,生于1990年2月18日,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正胜、张清华、黄亚轩与被执行人宋茂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