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终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国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龙岩市国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饶鸿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国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华伦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星峰、苏天云,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国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雅代理审判员 李 馀 彬代理审判员 刘 伟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珍妮(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