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临沂罗塔特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罗塔特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517号原告临沂罗塔特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诉讼代表人姚志亮,临沂罗塔特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圣井唐王山路北潘王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罗塔特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罗塔特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罗塔特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由原告临沂罗塔特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丹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