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9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长森等上诉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民委员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森,张玉芹,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民委员会,北京立尚嘉禾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森,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芹,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景利,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立尚嘉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北小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立,经理。上诉人刘长森、张玉芹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民委员会、北京立尚嘉禾养殖专业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长森、张玉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长森、张玉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森、张玉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刘长森、张玉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锦新审判员 刘正韬审判员 周熙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晴书记员 左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