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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青云与被执行人韩石群、朱鸽云、韩公法、陈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云,韩石群,朱鸽云,韩公法,陈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赵青云,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被执行人韩石群,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被执行人朱鸽云,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被执行人韩公法,男,194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被执行人陈拥军,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申请执行人赵青云与被执行人韩石群、朱鸽云、韩公法、陈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晋082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王银珠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