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赵继娟与慈溪市匡堰昊天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娟,慈溪市匡堰昊天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176号申请执行人:赵继娟,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匡堰昊天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唐家**号。经营者:童雪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3176号赵继娟诉慈溪市匡堰昊天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3400元,向法院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