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鲍文祥��被告鲍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文祥,鲍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145号原告鲍文祥,男,1960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韩白雪,赤峰市元宝山区西露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立杰,男,1964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市民。原告鲍文祥与被告鲍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白雪、被告鲍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3000元、逾期利息1003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5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鲍立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需要一段时间的宽限期。原告同意给被告宽限一个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鲍立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立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鲍文祥借款223000元、利息10035元,合计23303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8元,由被告鲍立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洪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