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钟诚与岳阳市华夏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诚,岳阳市华夏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钟诚。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湘,岳阳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市华夏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东路162号华瑞购物广场7楼。法定代表人:李岳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系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诚与被告岳阳市华夏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钟诚的委托代理人钟辉、李超湘,被告华夏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华、刘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钟诚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钟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830元,减半收取19915元,由原告钟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许 进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晴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