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名辕车之梦汽车美容装具艺术服务中心与何运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名辕车之梦汽车美容装具艺术服务中心,何运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393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名辕车之梦汽车美容装具艺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上海花园安置房1楼。经营者:黄先聪。委托代理人:郑腾伟,系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运成,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吕庆,系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名辕车之梦汽车美容装具艺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名辕车之梦汽车美容中心)与被告何运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名辕车之梦汽车美容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名辕车之梦汽车美容装具艺术服务中心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名辕车之梦汽车美容装具艺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名辕车之梦汽车美容装具艺术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