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北方天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与许金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天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许金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902民初166号原告:北方天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住所地第九师163团。法定代表人:毛建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尧,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天恒公司会计,住第九师一六三团。被告:许金风,女,汉族,1964年6月4出生,第九师一六三团职工,住第九师一六三团。原告天恒公司与被告许金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尧与被告许金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恒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152元(含暖气费1679元、过水热100元、滞纳金373元)及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7月31日,原告为被告在第九师一六三团的住房提供供暖服务,供暖周期结束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热费,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诿,遂诉至法院。被告许金风辩称: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并不热,不应交纳热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许金风居住于第九师163团康宁小区6-351室,由原告天恒公司为其提供供热服务,供热面积为75.36平方米,热费价格为22.275元/平方米,每年应缴热费为1677元,但被告未向原告缴纳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一年度的热费合计1677元。以上事实由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对支付滞纳金的事项进行约定。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关于被告住房温度是否达到标准温度。被告并无证据佐证其室温未达标准温度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1,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另查明,供热周期应为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公告缴费通知。再查明,一年度热费的计算方式为22.275元/平方米×供暖面积75.36平方米≈167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许金风作为用热人,接受原告的供热服务后即负有交纳热费的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2015至2016年一年度的热费1677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373元,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对支付滞纳金的事项进行约定,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过水热费用1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收费的合法性,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过水热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热费167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佐证双方约定滞纳金及过水热收费合法性的主张,对其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373元及过水热费用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金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方天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所欠热费1677元;驳回原告北方天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方天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负担6元,被告许金风负担19元。(原告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戚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江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