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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成香、宛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香,宛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香,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宛永祥,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刘成香与宛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宛永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宛永祥在中国工商银行旌德支行账号13×××26账户内存款14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