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3480000。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3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等费用662.4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卓的存款7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曹亚琦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