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特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湘纯,黄丽华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特313号申请人:王湘纯,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放,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进,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丽华,女,193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三里桥路XXX号XXX室。代理人:忻始立(系黄丽华外孙),住上海市杨浦区安图新村XXX号XXX室。申请人王湘纯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黄丽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湘纯称,其系被申请人黄丽华之女。2007年起,被申请人精神状况开始出现异常,经上海市浦南医院诊断为老年脑,此后被申请人的智力状况不可逆转地每况愈下。目前,被申请人因患XXX疾病而完全丧失辨别行为、事物的能力,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黄丽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忻始立称,其系被申请人黄丽华外孙,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宣告黄丽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湘纯系被申请人黄丽华之女。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黄丽华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被申请人黄丽华目前患XXX疾病性痴呆,目前处于患病期,认知功能全面受损。受疾病影响,无法准确表达自身的真实意愿,并采取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故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黄丽华目前患XXX疾病性痴呆,目前处于患病期,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有效交流,无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丽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莉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