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81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科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科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81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科陈某,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大学本科,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兴宁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6月3日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不予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科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小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科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0时57分左右,被告人陈科陈某驾驶粤M×××××号小型轿车,由兴宁市国税局方向沿兴南大道往市政府方向行驶,行驶至兴南大道南门坛西路路口路段向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黄文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文耀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文耀系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陈科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9mg/100ml;黄文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科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文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陈科陈某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协助将伤者黄文耀送上救护车,随后驾车离开。后被告人陈科陈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返回现场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陈科陈某方一次性赔偿黄文耀家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8万元,并取得了黄文耀家属谅解。被告人陈科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科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科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0时57分左右,被告人陈科陈某驾驶粤M×××××号小型轿车,由兴宁市国税局方向沿兴南大道往市政府方向行驶,行驶至兴南大道南门坛西路路口路段向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黄文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文耀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文耀系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陈科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9mg/100ml;黄文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科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文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科陈某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协助将伤者黄文耀送上救护车,随后驾车离开。后被告人陈科陈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返回现场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陈科陈某一次性赔偿黄文耀家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8万元,并取得了黄文耀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被害人的结婚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居民死亡证明书、大成村委会出具的供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车辆放行意见表、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代收条、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收据、赔偿协议、请求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证人叶某、曾某、陈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陈科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科陈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科陈某主动报案,并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科陈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陈科陈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科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云聪审 判 员 陈利聪人民陪审员 刘庆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