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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与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孙淑梅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孙淑梅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756号原告: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牟振范,总经理。被告: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淑梅,主任。被告:孙淑梅,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孙淑梅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330元,减半收取43665元,由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