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与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孙淑梅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孙淑梅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756号原告: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牟振范,总经理。被告: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淑梅,主任。被告:孙淑梅,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孙淑梅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330元,减半收取43665元,由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