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珠炉、周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珠炉,周阳,杨育娟,王毅,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111号申请执行人:程珠炉,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周阳,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现住太湖县新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育娟,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现住太湖县新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毅,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法定代表人:杨育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程珠炉与周阳、杨育娟、王毅、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