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魏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魏运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6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96250801-6。负责人:赖小发,该支行行长。被告:魏运祥,男,1959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被告魏运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6.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