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陕西锦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铜川市云海蓝天商务会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锦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铜川市云海蓝天商务会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779号原告:陕西锦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晋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川市云海蓝天商务会馆,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67号。法定代表人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锦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云海蓝天商务会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锦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合同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锦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陕西锦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