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葛延德与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延德,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葛延德,男,生于1955年11月19日,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汪军(曾用名汪正军),男,生于1968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葛延德与被执行人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于2016年6月30日前应偿还借款20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汪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63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汪军名下住房一套。现已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之中,该房屋尚未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合议,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200000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63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汪军于2016年6月30日前应偿还借款200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成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