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吕桂兰、龚国军等与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兰,龚国军,龚小丽,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初1002号原告:吕桂兰。原告:龚国军。原告:龚小丽。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继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厂,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942号。负责人:张首武,该公司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桂兰、龚国军、龚小丽与被告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厂(以下简称“黄石热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靖宏、杜惠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继斌、被告黄石热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桂兰、龚国军、龚小丽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石热电厂赔偿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的应得退休工资55080元(1020元/月×54个月);2、被告支付丧葬费8388元(2796元/月×3个月);3、被告支付一次性抚恤金27960元(2796元/月×10个月);4、被告对原告吕桂兰按月支付遗属困难补助费(自2015年7月起算,按照黄石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算);5、被告报销龚茂秋生前医疗费33490.3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的亲属龚茂秋于1989年5月入职被告,从事厂区卫生保洁等工作,曾于1990年签订为期一年的集体劳动合同,龚茂秋于2015年5月27日在被告处工作时突发疾病,2015年6月8日因病死亡。龚茂秋去世前存有部分未报销医疗费单据合计33490.32元。原告认为,龚茂秋自1989年入职被告处,连续工作直到2015年5月27日因病离岗。在2010年10月21日,龚茂秋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达到21年,即应当享受退休待遇,由于被告违法不予龚茂秋办理社会保险,导致龚茂秋不能享受社保退休待遇,故龚茂秋的退休相关待遇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承担企业职工、退休职工的医疗待遇、赔偿龚茂秋应得的退休工资和承担龚茂秋作为退休职工因病死亡的相关待遇。即使不承认龚茂秋的退休职工身份,现龚茂秋作为在岗职工,也应当得到因病死亡的相关抚恤待遇。现被告对一个为其工作26年的职工,拒绝承担相关责任,故而成讼。被告黄石热电厂辩称,一、龚茂秋与被告既没有劳动关系,亦没有其他法律关系。2010年2月5日,被告成立。被告从未书面或口头聘请原告的亲属龚茂秋从事厂区卫生保洁工作。原告诉称龚茂秋1989年5月入职被告处,1990年签订为期1年的集体劳动合同,毫无事实依据。即使黄石火力发电厂总务科与鄂州沙窝乡嘉奖村龚树林等10人(以下简称清扫队)签订了《黄石电厂聘用清扫厂区人员协议书》、《黄石电厂聘用清扫厂区人员补充协议书》属实,也与被告无关。因为被告不是黄石火力发电厂的承继者,龚茂秋不是龚树林,故原告应当举证龚茂秋是清扫队的一员。退一步说,即使龚茂秋是清扫队成员,则清扫队与黄石火力发电厂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龚茂秋从来没有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也从来没有给龚茂秋发放劳动报酬。原告一说龚茂秋为被告连续工作了26年,应当享受退休职工待遇,一说“即使不承认龚茂秋的退休职工身份,现龚茂秋作为在岗职工,也应当得到因病死亡的相关抚恤待遇”,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如果龚茂秋为被告“连续工作”属实,则不存在所谓“不承认”之说;如果龚茂秋的“在岗职工”身份属实,则不存在所谓“退休”之说。如此矛盾,恰恰证实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证实龚茂秋与被告形成了劳动关系。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1、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告吕桂兰、龚国军、龚小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龚茂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沙窝乡加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证明,确认:原告吕桂兰与龚茂秋系夫妻;原告龚国军与龚茂秋系父子;原告龚小丽与龚茂秋系父女。2、原告提交的1990年4月30日黄石火力发电厂与鄂州沙窝乡嘉奖村龚树林等10人(简称清扫队)签订的黄石电厂聘用清扫厂区人员协议书、1990年5月20日黄石火力发电厂与清扫队签订的黄石电厂聘用清扫厂区人员补充协议书,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被告与黄石火力发电厂不是同一单位,在被告的档案室中没有上述二份协议。且原黄石火力发电厂总务科早已因为改革而取消。原告提交的二份协议书的来源,被告不得而知。因原告提交的二份协议书均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对,故本院不予采信。3、原告提交的1998年9月14日门诊病历、票据、2015年6月8日的死亡证明,确认: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加奖村治保委员会四组村民龚茂秋,出生于1950年1月21日,居民身份号码为××,因肝癌于2015年6月8日死亡。4、原告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送达回证、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确认:2015年7月10日三原告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同日,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为“你诉黄石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丈夫龚茂秋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该争议不属我委受案范围”。5、被告提交的被告黄石热电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确认被告黄石热电厂成立日期为2010年2月5日。本院认为,原告吕桂兰、龚国军、龚小丽以龚茂秋因病死亡为由,主张被告黄石热电厂应向其给付龚茂秋的各项劳动保障待遇的诉讼请求,因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龚茂秋生前从1989年起至2015年5月27日前与被告黄石热电厂存在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了26年的事实,故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桂兰、龚国军、龚小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吕桂兰、龚国军、龚小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款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翩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