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5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冬红与刘进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红,刘进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5149号原告:李冬红,女,汉族,出生于1983年11月2日。被告:刘进宝,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0月10日,住新密市来集镇苏寨村沟****号付*号。原告李冬红诉被告刘进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李冬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冬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李冬红负担。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