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与宁波丝丽达制衣有限公司、宁波丽华制衣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宁波丝丽达制衣有限公司,宁波丽华制衣厂,姚永飞,郑仁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725号(1-1)(1-2)。代表人:徐佳。被执行人:宁波丝丽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乍浦乡后桥,组织机构代码:610260061。法定代表人:姚永飞。被执行人:宁波丽华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乍浦乡后桥祝家,组织机构代码:71116231-3。法定代表人:姚永飞。被执行人:姚永飞,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郑仁美,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丝丽达制衣有限公司、宁波丽华制衣厂、姚永飞、郑仁美[(2016)浙0205民初242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及土地,暂无法变现,除此之外,四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62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