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旭与韦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韦炳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267号原告:陈旭,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韦炳文,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韦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陈旭负担。审 判 长 伍世强审 判 员 黄卓贤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诗瀚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