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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旭与韦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韦炳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267号原告:陈旭,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韦炳文,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韦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陈旭负担。审 判 长  伍世强审 判 员  黄卓贤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诗瀚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