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宋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王哲,曹立贤,宋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283号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60号。法定代表人刘功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欢欢,女,1983年9月16日生,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巴振喜,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哲,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曹立贤,女,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宋瑞,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王哲、曹立贤、宋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39元,变更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忠琦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