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万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秀英,付莲梅,赵恒,张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字第2923号申请执行人万秀英,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付莲梅,个体。被执行人赵恒(系被告付莲梅儿子),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职工。被执行人张盼(系被告赵恒妻子),无职业。万秀英申请执行付莲梅、赵恒、张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02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付莲梅及其丈夫赵永胜(已故)购买的登记在赵恒、张盼名下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鸿臣欧洲假日B区12号楼5单元701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赵恒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