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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924号原告:孙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桂,男,1962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父亲。被告:李某,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