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924号原告:孙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桂,男,1962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父亲。被告:李某,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