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昌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富,刘华平,景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保69号申请人:刘昌富。被申请人:刘华平。被申请人:景阳阳。申请人刘昌富诉被申请人刘华平、景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昌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华平、景阳阳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昌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昌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刘华平、景阳阳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福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