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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湖州南浔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燕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165号原告: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法定代表人:丁雪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湖州南浔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息塘村孟河埭。法定代表人:潘胜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卫康,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王燕,女,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南浔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王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本案。2016年10月20日,本案恢复审理并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专利号为ZL20143022××××.4,名称为“会议桌(2)”的外观设计于2014年7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4年11月26日公告授权。原告经授权,系该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无视上述专利权的存在,大量制造并在全国各地销售侵权产品,非法牟利,造成原告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法院:1、判定两被告侵犯专利号为ZL20143022××××.4,名称为“会议桌(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宣传资料,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华盛公司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9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00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故本案依法应予驳回。如今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依法撤销,原告仍可作为权利人重新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莹审 判 员  项 炯人民陪审员  王君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