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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1114号

孙永高、邱明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永高,邱明开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孙永高,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执行人邱明开,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孙永高与被执行人邱明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顾进芳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