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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谭祖渊与恩施市鸿运木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祖渊,恩施市鸿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797号原告:谭祖渊,男,生于1946年3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恩施市组6。被告:恩施市鸿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芭蕉乡南河村苦竹龙组。代表人:欧阳希玲,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祖渊诉被告恩施市鸿运木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9日,原告谭祖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祖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祖渊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覃山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自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