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钟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普玉英申请执行新世幻房开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玉英,贵州新世纪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实用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钟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普玉英,女。被执行人贵州新世纪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实用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重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普玉英申请执行贵州新世纪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实用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购房款1916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34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837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贵州新世纪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实用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普玉英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