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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诉被告闫凤利、刘海芝、郑宝仁、董洪、孙青华、尹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闫凤利,刘海芝,郑宝仁,董洪,孙青华,尹淑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负责人:李立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迎宏,该行职工。被告:闫凤利,身份号码2306221965********,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丁家围子。被告:刘海芝,身份号码2306221970********,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丁家围子。被告:郑宝仁,身份号码2321031978********,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丁家围子屯。被告:董洪,身份号码2306221980********,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丁家围子屯。被告:孙青华,身份号码2306221960********,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丁家围子屯。被告:尹淑侠,身份号码2306221960********,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丁家围子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被告闫凤利、刘海芝、郑宝仁、董洪、孙青华、尹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全部送达。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上述被告的准确信息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也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下落不明证明及交纳公告送达费用,致使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春国人民陪审员  张忠柱人民陪审员  王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