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林晓晔与刘鹏、钟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晔,刘鹏,钟欣,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林晓晔,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刘鹏,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钟欣,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和,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鹏、钟欣、李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和在中国银行贵港市北门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1900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