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庆荣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178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庆荣,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唐正洋,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庆荣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昕,被告人王庆荣及其辩护人唐正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8日3时10分许,被告人王庆荣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海航典当行门口附近,将行至此处的路人丁某某、贾某某拦住,持刀以暴力相威胁后,抢得二被害人的现金420元后逃离。作案后,赃款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庆荣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王庆荣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庆荣于2016年5月18日3时10分许,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海航典当行附近,对途经此处的丁某某、贾某某持刀威胁后,抢得二被害人的现金42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扣押清单,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丁某某、贾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王庆荣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视频截图,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荣无视刑律,持刀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的辩护观点,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庆荣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庆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保森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人民陪审员 魏雪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