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302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于碌曲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郑志鹏借款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碌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关 于 碌 曲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与 郑 志 鹏 借 款 合 同 一 案 裁 定 书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甘3026执9号申请执行人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志军,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人王亚军,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郑志鹏,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临夏市红园新村路129号。碌曲县人民法院(2015)碌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郑志鹏在法律确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联系、询问、调查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截至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碌曲县人民法院(2015)碌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吾 杰审判员 严银海审判员 刘晓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完代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