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治珍与张燕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治珍,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黄治珍,女,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黄治珍申请执行张燕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燕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大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