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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治珍与张燕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治珍,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黄治珍,女,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黄治珍申请执行张燕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燕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大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