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3民初2819号原告:张某甲(曾用名张榆汶、张译文)。法定代理人:郑某。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郑某、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乙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张某甲抚养费2000元;2、张某乙补偿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46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乙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某甲系张某乙之女。2008年3月25日,张某乙与张某甲的母亲郑某离婚,张某甲由郑某抚养,张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近年来,物价逐渐增高,张某乙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够张某甲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尤其是,张某甲考取了无锡金桥创新班,教育费增加。张某甲的母亲郑某收入有限,一直未婚,且工作劳累,××,需要长期服药。郑某独立承担张某甲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而张某乙系银行的中层干部,有较高的经济收入,现为维护张某甲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张某乙辩称:张某乙不同意张某甲的诉讼请求。1、张某甲称张某乙购买两套新房没有依据。2、张某乙并没有换两次汽车,其最近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3、张某乙在离婚之前就担任了银行里的中层职务。4、张某乙的收入有高有低,家���就其一个人工作,张某乙的妻子现在也没有工作,待业在家,而且双方父母年纪都比较大,身体又不太好。目前来讲,张某乙的压力很大,家中都靠其一个人在抚养。5、张某乙现在的女儿也只是在读普通学校。6、今年以前的每个暑假、寒假及逢年过节,张某乙对女儿张某甲比较照顾、关心。7、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上有约定,郑某是在事业单位工作,一个人养小孩是够的。当时离婚时,张某乙给了郑某一套房屋。张某甲所上民办学校的收费较高,超出张某乙的承受范围。另外,根据离婚协议,小孩不得更名,但现在张某甲已改名字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乙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4月1日生女儿张某甲。2008年3月25日,张某乙与郑某在无锡市南长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张某甲由郑某抚养,张某乙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小额医疗费及��育费500元,直至张某甲工作为止;张某甲如有××,××医药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双方对半承担;芦庄三区22号201室房屋归郑某、张某甲所有,该房屋共有人张某乙改为张某甲,该房屋上的剩余贷款由张某乙负责偿还等内容。另查明:张某乙与郑某离婚后,郑某未再婚,张某乙于2008年5月再婚,并2009年11月生一女。审理中,张某乙、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一致确认:郑某的月收入为5000多元,年收入为7、8万元;张某乙的月收入1万多元;抚养费支付至女儿张某甲25周岁时止。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郑某认为,张某乙的年收入最少18万元,有时候最高到30余万元。本院认为:父母双方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某甲在其父母离婚后,由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郑某抚养,张某乙承担部分抚养费。由于张某甲年龄不���增长,其日常的生活消费和教育、医疗费用也随之增加。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考虑到本案中,张某乙与郑某离婚时,张某乙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已作出了一定让步,将原夫妻共有房屋权属赠与女儿张某甲,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女儿抚养费等问题所作的一揽子约定,所以,本案不宜直接按张某乙现有收入来确定张某甲的抚养费。综上,结合张某乙离婚时的财产约定情况、张某甲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张某甲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为宜。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郑某、张某乙一致同意抚养费支付至女儿张某甲25周岁时止,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张某甲要求张某乙补偿其在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46500元,因与离��协议中的约定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乙自2016年8月起支付张某甲的抚养费标准变更为按月支付1000元,至张某甲25周岁时止。二、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81元(已由张某甲预交),由张某甲承担456元,张某乙承担25元。张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无锡梁溪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薛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