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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文智,张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毋帮朝,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智,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执行人张爱群,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文智、张爱群合同一案,本院依据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文智、张爱群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6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