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6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解敬科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敬科,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269号原告:解敬科,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东生。委托书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敬科诉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敬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7.5元,由原告解敬科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