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卫国与邱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国,邱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502号原告:马卫国。被告:邱新华。原告马卫国与被告邱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本院规定原告马卫国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马卫国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卫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胜男 关注公众号“”